•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8年度陕西省舞台艺术创作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通知

2018年06月22日 17:10  点击:[ ]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省艺术创作繁荣兴盛,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面向我省社会各界,对舞台艺术创作和传播交流推广等项目进行广泛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对艺术创作生产和传播交流推广的引导,努力推出一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精品力作,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目标任务

从2018年起,省级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机制,由省财政出资建立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全省舞台艺术创作和传播交流推广等项目。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引领性,努力体现陕西特色、国家水准。

三、资助对象

(一)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今年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戏曲、曲艺、民族歌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等艺术形式。其中,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中新创作的应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18年7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已完成首演的剧目和作品,如有进一步重大修改提升计划也可申报(申报时特别注明)。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之间完成创作演出,并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主要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今年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展览项目(注:作品内容必须是省内,展演展览地点可以在省内,也可以在省外。)

四、资助范围

(一)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舞台艺术创作项目包括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1.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2.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本项目不资助纪念活动、节庆赛事和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等相关活动。申报项目应在获得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立项资助,并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19年9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五、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二)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需在省内完成不少于10场公益性演出任务。

(三)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应按照省文化厅安排,参加相应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四)对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按照省文化厅安排,参加相应的公益性活动。

六、申报时间和条件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7月10日。

(一)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单位或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7月1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地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7月1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并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等展览项目,应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并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的情况,该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从本通知下载附件《项目申报表》,按要求用计算机填写。

(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和财政、审计、群众代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遴选出资助项目,并拟定相应资助金额。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主体。

八、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18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陕西省2018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表》。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此类材料由科技处统一提供。

申报大型舞台艺术创作及展演资助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五)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辅助材料:

1.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2.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3.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方或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八)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一式2份。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图片、照片等申报书的全部附件材料要扫描制成电子版,与申报书一同存在优盘中报送。

2.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为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九、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相应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资助项目应于2019年9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省文化厅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王卫 电话:62779059 82330070

电子邮箱:372848652@qq.com

科技处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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